黑政办发〔2015〕44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145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6-15
 文  号  黑政办发〔2015〕4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5-06-15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组及职责

    2.4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准备措施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 预警分级标准

    3.4 预警发布

    3.5 响应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后勤保障

    6.5 队伍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通信保障

    6.9 科技支撑

    6.10 法制保障

    6.11 气象服务

    6.12 公共设施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91号)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修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13〕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4依法处置,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1.4.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技术保障。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进行疫区封锁;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把握好舆论向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等待遇。

    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卫计等有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县物价局:负责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研究、实施新的应急防治技术。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乡镇、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

    县城建局:协助做好建筑工地及其外来民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督查各项防控制度的落实,专人负责各建筑工地外来人员的身体状况、外出登记、民工驻地及重点部位的督查工作;一旦发现施工人员出现传染病、中毒症状等,立即通报疾控部门,并立即进行对施工现场的消毒和有关人员的隔离。必要时,建立城建、建筑公司、卫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果断处置有关防控问题。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卫计部门对公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的预警信息。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周围环境安全。

    县经济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储备、调度和运输,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的建议。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计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县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指导有关乡镇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查处,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食品卫生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文广局:负责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支援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联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分公司:负责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评估风向、天气变化等自然因素对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驻黑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由县卫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卫计局。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县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培训专业人员,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2.3 专家组及职责

    县卫计部门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指挥部、卫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组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县第一人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承担重大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任务;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承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县120急救中心承担全县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县级其他综合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指导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准备措施

    3.1.1应急机构准备

    (1)县卫计局指定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传染病救治基地、核和辐射事件医学救治基地、中毒事故医学救治基地、区域医疗救治中心,完善医疗紧急救援网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启用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应急启用。

    (2)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充分利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资源,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

    (4)综合医疗机构应建立感染性疾病门诊,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按规定转诊。

    (5)县卫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做好紧急救治床位预留的准备,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到位。

    3.1.2应急队伍准备

    县卫计部门负责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可按照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核和辐射等不同类别分别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组建相应的现场应急队伍。

    3.1.3应急物资准备

    县卫计部门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物资。

    各医疗卫生机构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定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做好卫生应急队员个人应急用品的准备,包括统一的卫生应急制服、应急工具箱、不同类型事件所需的急救药品清单和现场处置用品清单。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1信息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3.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霍乱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应对。

    3.4 预警发布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3.4.1Ⅰ级、Ⅱ级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3.4.2Ⅲ级、Ⅳ级预警由市、县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3.4.3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预测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3.4.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3.5 响应措施

    3.5.1Ⅲ级、Ⅳ级预警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防联控。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做好事件相关信息监测,预测、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3)公布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沟通渠道,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4)及时发布避免、减轻事件危害的科学常识和政府处理事件的相关信息。

    (5)监测管理社会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疏导社会情绪。

    3.5.2Ⅰ、Ⅱ级预警发布后,县级以上政府在Ⅲ级和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卫生应急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发布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动员指令,检查调试有关物资、设备。

    (3)采取停课或停止大型公共活动等强制管控措施。

    (4)发布旅游警告。

    (5)必要情况采取交通检疫。

    4 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4.1.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县卫计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4.1.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4.1.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控制事态发展。

    4.2 信息报告

    4.2.1责任报告主体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各乡镇应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可直接上报县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报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2)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2.4直报、速报

    各乡镇、各部门凡接到确属较大以上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政府和县卫计局报告。县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实,核实无误后,在10分钟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按规定向市卫计委报告。

    4.2.5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查核实,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3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反应由国务院和卫生部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计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反应由市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反应由县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4.5 指挥与协调

    4.5.1县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锦州、鞍山、阜新、盘锦、新民等周边城市,以及封锁可能导致交通中断区域的干线。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县域边界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卫生机构移交。

    (8)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乡镇、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5.2卫生行政部门

    (1)组成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建议,启用应急指挥部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经市卫计委授权,由县卫计局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驻黑部队和相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8)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组织本级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5.3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依规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内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6)县120急救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5.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5)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4.5.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5.6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随时集结待命。

    4.5.7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6信息发布

    4.6.1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或省卫计委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

    4.6.2涉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或市卫计委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4.6.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和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等。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经市卫计委授权后,由县卫计部门每月(季、年)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4.7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卫计、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5.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调查和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3 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卫生应急功能恢复与重建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事发地政府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县卫计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专家联动协调、派遣机制,负责县内卫生应急队伍的统一调配,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应为卫生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财力保障

    6.2.1县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卫生应急专项经费,落实对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从部门预算中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后,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年度预算和预算调剂不能满足应急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

    6.2.2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县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争取市级财政支持。

    6.2.3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6.3 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卫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经济部门负责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供应、日常配送和及时补充机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本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储备目录,调拨物资。交通、铁路等部门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紧急运送。

    6.4 后勤保障

    县卫计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生活后勤保障制度。按照“自给自足”的原则,制定紧急状态下现场卫生应急人员生活后勤保障方案,落实后勤资金、装备和设施。卫生应急队伍到生活无保障地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生活后勤保障,配备个人野外生存保障系统。

    6.5 队伍保障

    6.5.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5.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5.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省卫计委的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5.4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车辆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卫生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卫生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要加强对事件污染区等重点地区、病人定点救治机构等重点场所、传染病病人等重点人群、重要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病人转运通道的安全保卫,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6.8 通信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和卫生应急信息系统、卫生应急机构紧急状态下通信、广播电视畅通。

    6.9 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负责将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能力。

    6.10 法制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卫生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11 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特定气象分析资料,及时向当地政府,卫计、民政等部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6.12 公共设施保障

    供电、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卫生应急专业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 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指挥部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7.2 宣传培训

    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县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订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卫计局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