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50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139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6-18
 文  号  黑政办发〔2015〕5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5-06-18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组

    2.4 乡镇指挥机构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2 重大事件(Ⅱ级)

    3.3 较大事件(Ⅲ级)

    3.4 一般事件(Ⅳ级)

4 预防预警

    4.1 预警信息收集

    4.2 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4.3 预警分级和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信息公布

    5.5 响应终止

    5.6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人力保障

    6.4 物资保障

7 宣传、教育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演练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及时、妥善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修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13〕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为具体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因新闻报道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刊载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3)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磨擦和纠纷;

    (5)受境外敌对势力或个别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突发性事件;

    (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械斗;

    (8)因在土地开发、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9)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10)其他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各级政府在本级事权范围内负责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判断性质,在第一时间内果断决策、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平息事态。 

    (3)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和乡镇指挥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2.1.1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负责向县委、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

    县委统战部:发挥统一战线民主人士的作用,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解释劝阻疏导,避免事态恶化和进一步扩展升级。

    县宗教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发现苗头性动向,及时做出分析,向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及乡镇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工作建议。

    县发改局:负责将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准备工作中涉及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落实。

    县民政局:负责基本生活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转移安置现场群众,保障现场群众基本生活。

    县城建局:负责提供有关城市拆迁补偿安置中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处理因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县林业局:负责处理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宗教场所与当地组织、村民之间山林权属引发的纠纷。

    县水利局:负责处理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抚稳定工作和教育疏导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县公安部门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组织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配合民族宗教等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组织、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因安全生产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置因市场监管活动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县文广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文化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

    县信访办:负责收集信息、了解情况,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政策、法制教育和说服教育疏导,努力缓解矛盾,配合相关疏散围观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县国土局:负责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2 办事机构

    2.2.1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县宗教局。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应急状态下职责: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安排指挥部会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实时信息和整体动态,提供决策参考和工作意见;根据指挥部授权,协调指导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行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常态下职责:

    保持与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市民委的联系和沟通,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指导、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辑、印发《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联络手册》等资料,建立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库;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建立并加强与邻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安排全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

    2.3 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专家组,负责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必要时,专家组成员可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4 乡镇指挥机构

各乡镇须建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各乡镇可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或建议启动本预案。遇较大及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时,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响应机制开展工作。各乡镇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应将处置情况及善后总结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3 事件分级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县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50人以上(含50人)的聚众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含5人)死亡或20人以上(含20人)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含50人)在县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

    (6)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乡镇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含50人)至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20人以上(含20人)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含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20人以上(含20人)至50人以下的在县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3.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某一乡镇范围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人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人以上(含10人)至20人以下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3.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内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人以内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4 预防预警

    4.1 预警信息收集

    指挥部办公室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建立情报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

    各乡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收集、研判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件的信息,取得应急处置的主动权。

    4.2 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获得可能发生较大事件的预警信息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由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4.3 预警分级和行动

    4.3.1红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或者证实即将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行动:指挥部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准备。

    4.3.2橙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

    (2)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考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措施。

    4.3.3黄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2)行动:指挥部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同时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完善应对措施。

    4.3.4蓝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可能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2)行动:指挥部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准备,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

    5 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信息来源

    各乡镇和县宗教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

    5.1.2信息接收和处理

    (1)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安排24小时值班,并在最迟不超过1小时内报县委、政府总值班室和指挥部;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县委、政府,县领导小组书面报送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

    5.2 先期处置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3 分级响应

    5.3.1Ⅰ级、Ⅱ级响应

    事发地乡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在10分钟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0分钟内报送书面材料。收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指挥部相关领导,并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提出处置意见,同时上报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由省政府或省民委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结束响应程序。

    5.3.2Ⅲ级响应

    事发地乡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在10分钟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0分钟内报送书面材料。收到Ⅲ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指挥部相关领导,并进一步了解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同时上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市政府或市民委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结束响应程序。

    5.3.3Ⅳ级响应

    事发地乡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在20分钟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0分钟内报送书面材料。收到Ⅳ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指挥部相关领导,并进一步了解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同时上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结束响应程序。

    5.4 信息公布

    5.4.1需要公开的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商请县有关部门确定,经指挥部批准后,由县委宣传部对外公布。

    5.4.2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时,须准确、及时,不得漏报、迟报、误报。

    5.4.3涉及秘密的信息,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5 响应终止

    民族宗教事件处置完毕,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待批准后要及时发布响应终止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

    5.6 后期处置

    5.6.1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乡镇和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5.6.2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委、政府和市民委。

    5.6.3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请示县委、政府,成立专门委员会,对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做好通信及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及网络正常运转,并确保各种文件电传高效、迅速、准确地运转。

    6.2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

    6.3 人力保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

    6.4 物资保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交通、餐饮、住房、医药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有充足的物资保障。

    7 宣传、教育和演练

    7.1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7.2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研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与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和奖励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8.2 责任追究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族宗教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宗教局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