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51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137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6-19
 文  号  黑政办发〔2015〕5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5-06-19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2.4 灭火现场指挥部

    2.5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指挥支持系统

    3.4 预警分级标准

    3.5 预警发布

    3.6 预警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预案启动条件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处置要求

    4.5 分级响应

    4.6 指挥与协调

    4.7 应急终止

    4.8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6.2 交通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教育培训

    6.8 安全防护

    6.9 装备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机制,切实提高火灾扑救和事故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法律法规及《黑山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13〕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工作。森林火灾、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应急处置,按照其他相关法规和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本预案针对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是指发生于下列单位、场所(设施)、区域,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经济损失、群死群伤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的火灾事故,主要情形包括:

    1.3.1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10人以上重伤的;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3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1.3.2党政机关,交通、通信枢纽,广播电视中心,电厂等公用设施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1.3.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建筑密集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1.3.4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化工企业、重要物资仓库等处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危害的。

    1.3.5汽车、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的。

    1.3.6其他需要列为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协同作战。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在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1.4.2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安全,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3防消结合,预防为主。

    各乡镇和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1.4.4规范程序,科学施救。

    规范救援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全县消防部队应急重特大火灾的救援能力。

    1.5 事故分级

    本预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将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一般(Ⅳ级)蓝色4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红色

    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

    1.5.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橙色

    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火灾事故。

    1.5.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黄色

    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火灾事故。

    1.5.4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火灾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负责全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即转为由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处置。

    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指挥全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参加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统一部署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

    2.2 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李睿(兼),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2.3.1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邀请应急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专家咨询组由灭火救援、建筑、环保、化工、燃气、供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决策咨询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的应急灭火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 灭火现场指挥部

    在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成立灭火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消防中队中队长担任,下设前沿作战、通信保障、安全警戒、医疗救护、新闻报道、联勤保障、技术专家等7个小组,由指挥部统一领导,负责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的指挥工作。

    2.4.1灭火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全权负责整个火灾现场灭火工作的组织指挥,主要任务: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在指挥部到达火场后,及时通报火场情况及作战意图,听取指示并贯彻执行。

    2.4.2灭火现场指挥部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重、特大火灾时,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2.4.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前沿作战组

    组成部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职责:负责迅速摸清火场情况,根据灭火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带领各种参战力量进行灭火进攻、救人、破拆、排烟、阵地转移等灭火战斗行动,确保其顺利进行,随时将火场变化情况汇报给灭火现场指挥部。

    2.通信保障组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中国联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分公司

    职责:负责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与调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中队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的通信畅通。

    3.安全警戒组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

    职责:负责划定警戒区,协调交警、治安警察确保火场警戒和附近的交通畅通。

    4.医疗救护组

    组成部门:县卫计局

    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现场受伤、中毒人员救护、处置、防疫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组成部门: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广电局

    职责:负责组织现场新闻发布、对外报道等工作。

    6.联勤保障组

    组成部门:所在地政府

    职责:负责全体参战人员的食宿及救人、灭火器材和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以及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等工作。

    7.技术专家组

    组成部门:县总指挥部专家库成员

    职责:负责对救人、灭火、防毒、防化、破拆等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解决火灾扑救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2.5 成员单位职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乡镇、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救援资金、物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实施问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接访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承接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参加事故处置;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落实县、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现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消防大队: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受理、研判、报告,视情况提请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督促各乡镇、部门制定、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消防救援人员日常培训演练,建立火灾救援专家组,事后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县人社局:负责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有关待遇以及受灾人员的就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政策落实,帮助做好缺乏自救能力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制定本单位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时,协调自来水公司及时调整局部管网压力,或架设临时供水管线,确保满足火场扑救用水需要;协调燃气公司管道的停、供气,协助消防部队扑救管道破裂引起的火灾,防止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协调供暖公司及时切断现场供气,快速抢修损坏供暖管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协调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设计、县城基础设施资料和专业人员。

    县交通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省道及县乡公路的排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人员和物资。

    县财政局:负责灭火救援所需资金和为灭火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提出和落实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遗留物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及时掌握伤员救治情况;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指导消防部门开展救护技术培训。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现场秩序稳定;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确保救援工作道路畅通。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制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指导事故单位及时启动灭火预案,实施自救,同时,为消防等部门灭火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县广电局:负责了解灾情动态和救援情况,确定宣传口径,负责新闻报道和发布。

    县人防办:负责为县消防大队及其他灭火救援队伍在扑救地下工程火灾时,为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并及时向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资料。

    中国联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分公司、中国移动黑山分公司:根据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需要,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移动通信保障,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将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领导成员列为移动通信网络优先接入对象,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依照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预备役力量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工作。

    事发地乡镇:依照指挥部的指令,牵头组织指挥有关类(级)别火灾的应急处置;进一步核实现场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调集有关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控制并维护现场的社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牵头组织处理事件现场善后和社会秩序恢复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县内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建立全县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接受、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县消防大队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3.2.1县消防大队负责开展全县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建立县级重点单位火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3.2.2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完善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3 指挥支持系统

    重、特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报送,主要依托119和110应急指挥平台将火灾信息上报县政府,及时进行分析处理。并按预警级别报送市政府和市消防部门。

    3.4 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火灾事故发生报警情况、燃烧面积、人员伤亡、人员被困、中毒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按严重程度将火灾预警分为四级。即:一般事故(Ⅳ级)蓝色、较大事故(Ⅲ级)黄色、重大事故(Ⅱ级)橙色、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分别予以标识。

    3.5 预警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核实重特大火灾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建议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宣布进入预警状态。

    3.6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灭火现场指挥部、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市、县政府报告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4)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控制火灾的发展蔓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种灭火救援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火灾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

    (6)调集灭火救援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预案启动条件

    县政府接到消防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经县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由指挥部指挥各项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2 信息报告

    4.2.1报告程序

    重、特大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和县政府,同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火情发展。消防部门在进行灭火救援同时,要迅速收集火灾现场情况信息,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对有可能达到重特大火灾事故等级的,消防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报告县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

    4.2.2报告内容

    发生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性质;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先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它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

    4.3 先期处置

    4.3.1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后,要立即进行火情侦察,划定警戒区域,疏散人员,并迅速向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

    4.3.2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人员查明事故大体情况,按照预案调动救援力量,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

    4.3.3指挥部在灭火救援力量到达指定待命地点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各联动单位下达灭火救援命令。

    4.3.4各工作组根据指挥部指令,组织本组参战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对灾害现场进行处置。

    4.3.5对易燃易爆、可燃气(液)体泄漏等火灾,指挥部专家组应根据火情侦察情况,提出具体的灭火救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对破损管道、破损容器等进行现场抢修,有效解决灭火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4.3.6各救援小组完成任务后,应返回待命点,等待指挥部指令。未接到撤离命令不准私自撤离。

    4.4 处置要求

    4.4.1进入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人员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进行灭火救援。

    4.4.2任何参战单位和人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安全作业。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设立水枪保护,防止发生灼伤。对于危险品泄露事故,救援人员要穿好防护服进入泄露区域实施救援。

    4.4.3危险品泄露火灾救援结束后,要对参加救援的人员进行洗消。

     4.5 分级响应

    重、特大火灾发生后,县消防大队要立即组织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根据现场情况,请示市消防支队、省消防总队立即调集足够消防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县消防大队值班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并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消防部门报告火灾情况,确定预警级别,指挥部调集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到场协同配合应急处置,必要时指挥长、副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4.5.1蓝色(Ⅳ级)预警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由县消防大队、中队按应急预案处置。

    4.5.2黄色(Ⅲ级)预警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发生黄色(Ⅲ级)预警火灾事故后,县消防大队立即调集足够的力量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请示市消防支队立即调集邻县增援力量进行增援,并执行市消防支队指挥部指令。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5.3橙色(Ⅱ级)预警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启动橙色(Ⅱ级)火灾预警事故后,县消防大队立即调集全部力量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并请示市消防支队、省消防总队立即调集周边县市区增援力量进行增援,并根据响应级别,执行上级指挥命令。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全面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

    4.5.4红色(Ⅰ级)预警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启动红色(Ⅰ级)火灾预警后,县消防大队立即调集全部力量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由国家、省、市消防部门调集周边所有力量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并按应急响应级别,执行上级指挥命令。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全面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

    4.6 指挥与协调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在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是处置本行政辖区内突发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

    4.6.1重、特大火灾事故后,指挥部及其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调集应急处置力量和装备,按各自职责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6.2事发地乡镇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或相关事故的预警报告后,在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启动相关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灭火现场指挥部,划定现场工作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或部门,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力量,全力避免和控制事故进一步恶化。

    指挥部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后,依照相应的分级处置程序,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4.7 应急终止

    重、特大火灾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工作。

    4.8 信息发布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县指挥部统一发布,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字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一般性火灾事故,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信息发布,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重、特大火灾扑灭后,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县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受灾人员的心理创伤。

    5.2 调查与评估

    5.2.1调查

    县公安、消防、安监、监察等部门应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全面调查取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事故责任。重大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特大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由市公安消防局组织。火灾原因调查应成立调查组,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

    5.2.2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提交专项报告。

    5.3 恢复重建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恢复重建工作。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县卫计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就近送医院进行治疗。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其它地区的医疗机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2 交通保障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县公安局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事发地派出所、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6.3 通信保障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由县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视情开通专用电话、电台等通信网络。火灾造成公用电信网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同时积极组织通信事故区域的路由迂回调度以及故障通信设施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需要。

    6.4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是扑救火灾的基本队伍。根据需要,指挥部可调集社会专业力量或民兵参与、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6.5 资金保障

    县消防大队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6 技术保障

    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指定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7 教育培训

    广泛开展消防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和现场救护技能培训,增强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预防、自救、互救的水平和能力。

    加强参战人员培训,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8 安全防护

    消防人员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应配备各种消防器材、车辆、工具、搜救犬、安全防护服、空气呼吸器等,完成消防任务后报请现场指挥部同意离开现场。

    6.9 装备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灭火救援资源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火灾应急专用的通信指挥车、扑救各类火灾所需的各类举高和水罐消防车以及相应的灭火器材、救生抢险器材。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重、特大火灾应急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督促预案演练的落实工作。

    7.2 宣传与培训

    7.2.1宣传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火灾的危险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火灾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2.2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订落实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7.3 责任与奖惩

    7.3.1责任追究

    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害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3.2奖惩

    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公安消防大队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