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61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134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7-27
 文  号  黑政办发〔2015〕6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5-07-27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按照《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我县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设立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气象局)。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政府应急办)和县气象局共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气象部门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各乡镇可授权其他部门、单位建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并由县气象部门负责发布系统的技术指导。

    第七条 县国土、环保、交通、农发、水利、林业、卫计、安监、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接工作。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咨询电话等。

    预警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预警管理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九条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发布施行严格审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经预警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后,报请县政府审批或县政府授权预警管理部门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级(黄色)预警和四级(蓝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发布,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县的,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对可能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经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发布;在市区内或跨县行政区域,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发布。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将审批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预警发布中心,预警发布中心收到待发预警信息后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有升为二级(橙色)以上趋势的,应及时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授权,负责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四章 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第十六条 县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第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等人员密集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九条 县宣传、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各类预警信息,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可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后,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县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县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一级(红色)预警短信息。发布的预警短信息应符合手机短信息发布的技术条件要求,并建立电信用户申诉解决机制。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乡镇、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具体承担建设。县宣传、规划、发改、经济、水利、人防、地震、农发、交通、卫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配合,依托县电子政务外网和气象业务系统,加快推进全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建立健全信息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县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要统筹现有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要将预警发布中心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将预警发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应支持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技术研发,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或者干扰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设施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