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23〕3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3-00005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3-06
 文  号  黑政办发〔2023〕3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23-03-06  生效日期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以及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街道)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县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财政承受能力,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成本过高。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对占有使用房屋及构筑物的修缮;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包括交通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

第十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资产的原则是尽量使用单位现有资产。如确有不足,能够调剂就不租赁,能够租赁就不购置。确实需要专项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购置资产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由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由本单位提出出租(出借)申请,报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事项获得批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收取租金依据。

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租期超过3年的,需报请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审批,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接受县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以及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淘汰且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置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三)出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当报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重新确认后交易。

(四)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五)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县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整、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县有关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县政府和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其报告整改情况。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县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的;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果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文件解读链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