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列表:
一、行政许可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15工作日
承诺时限:15工作日
审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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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16-5555023
监督电话:0416-5522545
申请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 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二、内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3工作日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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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区属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
2.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20工作日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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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区属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
项目建议书审批的请示
·
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1.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10工作日
承诺时限:3工作日
审批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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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级部门备案,跨县、区项目由市级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申请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申请材料: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2.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3工作日
审批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本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报送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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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16-5555023
监督电话:0416-5522545
申请条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建设限制类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级部门备案,跨县、区项目由市级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申请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申请材料: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3.项目备案变更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3工作日
承诺时限:3工作日
审批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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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项目备案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