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传销工作联动会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全市非法集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平安锦州”良好经济环境,依据《辽宁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锦州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传销工作联动会商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联动会商的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动会商作为各成员单位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传销工作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的载体,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整体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建立全市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传销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压缩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空间,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止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 联动会商的工作任务

  (一)分析研究全市非法集资、传销形势。通过汇总各成员单位定期通报的非法集资、传销信息,分析违法犯罪形势,研究相关特点和规律,制定适合实际的防范和打击对策,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升工作效率。

  (二)会商解决重大非法集资、传销违法犯罪问题。对全市出现的非法集资、传销倾向性问题、有影响的大要案件以及执法中遇到的特殊、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部署开展协同查处工作,做到妥善处理。

  (三)整合相关信息资源。通过沟通协调,促进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纳税信息资料、行政处罚信息资料等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存储信息的逐步共享,通过架设专线、授权专人、审批查询等形式使公安机关实现有保障的信息使用,达到有效整合各类非法集资、传销的目的,为及时获取数据信息,加强对不良信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四)互为提供专业与技术支持。通过协调,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专门职能以及专业知识、技术、手段的优势,为认定、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

  (五)处置应急突发事件。提高对非法集资、传销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三、联动会商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一)联动会商成员单位

  包括市公安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锦州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银监分局、市住建委、市法制办、市审批局、市保险协会、市通信办、市文广新局、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法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单位。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市金融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非法集资的政策法规,拟订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内部工作制度和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组织协调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和专案处置工作,汇总上报有关情况;组织协调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部署;监督指导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市工商局:应相关部门的请求,通报涉案的各类市场主体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对公安机关移交的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和线索,及时接受并查处;应公安机关请求,对查处非法集资、传销案件及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和协助。

  3、市公安局:负责对成员单位通报的重大非法集资、传销线索部署开展调查、对可能潜逃的涉案人员或可能向境外转移的涉案资金落实控制措施;接受行政、司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违法案件和线索; 通报全市经济犯罪形势和查处工作情况;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做好协调会商有关日常工作。

  4、市国税局:国税稽查部门加强对在锦州注册,涉嫌非法集资、传销公司资金数据的获取和分析,强化风险分析,并作为选案依据和重点监督对象。发挥好与公安部门建立的警税联络机制办公室职能作用,对公安机关移交的违法案件和线索,围绕“假报表”、“两套帐”,或者长期“零申报”等问题进行查处,提供国家税务方面的认定、协查等专业支持和协助,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并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5、中国人民银行锦州中心支行:协调各金融机构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可疑交易报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同时协调各金融机构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公安机关移交的违法案件和线索,及时接受并协助查处;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反假货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公安机关请求,对查处非法集资、传销案件及时提供金融方面协查、配合鉴定等专业支持和协助。

  6、市银监分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窗口、展台、LDE屏幕开展预防非法集资、传销宣传;加强对银行内部员工监管,严防出现银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传销活动;协调各银行机构及时对涉案帐户资金进行查控、冻结;在锦州银监分局职责范围内,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对公安机关移交的违法案件和线索,及时接受并查处;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非法集资、传销案件查处工作。

  7、市商务局:负责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和直销企业在锦设立分支机构出具认可函等工作中,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负责大型商贸企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8、市住建委:利用住建委网站与房地产信息网开展宣传,教育群众拒绝高利诱惑,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将备案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在住建委网站公布,供有关部门查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排查,有效预防原发性非法集资、传销案件发生。在排查中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房地产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市审批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若发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线索的,要将相关线索告知市金融办、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并做好配合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传销违法行为的公司,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移送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10、市通信办:落实手机用户实名制,应公安、工商等部门调查请求,提供相关信息。对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的网站,请示省局后进行关停。办理“伪基站”发布的非法集资、传销相关信息。经省局同意,在锦州手机用户中群发相关信息,提升群众防范能力。

  11、市保险协会:及时发现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消费者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行为。督促会员单位(44家保险公司)严禁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12、市文广新局: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印刷行业加强督导和监管,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13、市法制办:做好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积极配合、协调其它相关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职责。积极化解涉非法集资、传销类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对成员单位的执法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4、市网信办:利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研判公开信息领域内的涉及锦州地区非法集资、传销相关信息;要求市内各互联网媒体,以及自媒体开展前期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组织全地区的网评员,在朋友圈、贴吧、论坛、微博、公众号中,发表正确舆论引导。

  15、市检察院:监督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侦查工作;研究有关查处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通报至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应当认真研究,并出具公安机关应否立案的通知。

  16、市法院:研究有关查处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到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与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函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应当认真研究,并将处理决定函告公安机关。

  四、联动会商的组织形式

  (一)机构设置。主管公安、司法工作的副市长张振铎同志为联动会商的总负责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相对固定,并作为成员单位处理非法集资、传销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一联系人,职位应为单位副职以上。联动会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管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副局长杨立东同志为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经侦支队负责。

  (二)会商类型。一是大会会商,即在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上进行的涉及各成员单位密切合作议题的会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均须参加,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或地区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二是个别会商,即在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上进行的涉及解决具体事务议题的会商,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会议召集。大会会商经总负责人批准,由市金融办负责召集,个别会商由联动会商办公室召集。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经领导签发。

  (四)会商时间。大会会商每年召开1至2次,个别会商因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五)会商提议。大会会商由办公室向总负责人提起,议题由办公室汇总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个别会商可由任一成员单位业务部门向办公室提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召开,议题由提议部门提出。

  (六)会商文件。大会会商由办公室形成情况专报,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个别会商由提议部门形成会议纪要,报办公室备案。

  (七)分歧解决。大会会商、个别会商无法在会议上立即决定或存在分歧的事项,由涉及到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后共同向总负责人汇报,做出最后决定。

  (八)联络沟通。联动会商成员单位要设立固定事务联络员,提供联络电话号码,报联动会商办公室汇总印发至各成员单位。更换事务联络员要报联动会商办公室。事务联络员负责接收通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接待其他单位联络员或联络员介绍的工作人员、协调配合工作、反馈情况。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派驻联络员。派驻联络员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由公安机关与被派驻单位另行规定。

  五、联动会商的基本规则

  (一)季度通报。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开始的15日内,要将上季度的案件查处数量及类型、人员处理数量及结果、案件移送及接收等情况书面报联动会商办公室。

  (二)线索移送。对于成员单位间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组织调查,于30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反馈结果。

  (三)边控申请。根据规定,触犯行政法规、民事法律的经济违法行为,符合限制出境条件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于48小时内办理边境控制。

  (四)现案接收。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行动中,发现系行政违法行为,应立即通知同级具体行政执法机关,对方应于4小时内赶赴现场,确属职责范围,应立即组织接收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行动中,发现非法集资、传销案件,应立即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对方应于2小时内赶赴现场,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接收。相互联系通过联络员,移交手续可以补办。

  (五)情况反馈。对于成员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接受方应于15日内书面反馈结果或其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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