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经评估审查,县政府决定修改《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延期执行,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有效期及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和修改,重新发布。
附: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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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13日黑政发〔2018〕16号发布,根据2021年12月14日《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延长〈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决定》将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加快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1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教发〔1989〕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辽教发〔2007〕68号)、《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5号公告)、《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至6周岁。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教育部门做好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
开办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部门负责发放办学许可证、登记注册及复核审验工作,遵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经市审批局初审报省审批。
第六条 开办民办幼儿园必须先行向辖区中心校、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辖区中心校、乡镇(街道)及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实地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后到县教育部门正式提出办园申请,需提供书面材料如下:
1. 拟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报告;
2. 辖区中心校、乡镇(街道)及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4. 拟任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和年度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5. 拟办民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
6. 拟办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
7. 卫生评估报告;
8. 环境检测报告;
9. 食品经营许可证;
10. 消防审核意见。
第七条 县教育部门自接到筹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或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同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持《办学许可证》到县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招生。非寄宿制的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代收费(被褥、外出活动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由县发改部门按备案标准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举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地址或开办分园。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因故停办,举办人须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并告知家长妥善安置在园儿童。经核准后,由原审批、发证部门监督实施并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凡经审批、发证、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由省、市、县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其核定级别、业务指导、监督评估,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指导、考核、培训。
第十二条 县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年检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对民办幼儿园开办情况进行复核审验,公示年检结果。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审验合格,并做相应的级别调整;审验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降低级别。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县发改、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备案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第三章 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保育教育相适应的环境,引导儿童个性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培养儿童良好的品德行为,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认真贯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预防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科学制定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选用经辽宁省中小学(学前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坚决抵制“小学化”倾向。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可根据教育目的、幼儿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在选定的教材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择和安排教育内容和活动;幼儿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各种实验及教科研项目须经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民办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科研实验和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幼儿安全,防止幼儿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中毒等事故发生,出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县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幼儿在民办幼儿园发生的意外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幼儿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保安和门卫管理制度,严禁园外人员随意进入园内,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民办幼儿园入园的体检手续。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对入园儿童、保教人员、主办人及其家庭成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有传染病者,必须隔离、离职或停办,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幼儿伙食必须与主办人家庭及工作人员伙食严格分开,保证幼儿每餐营养量和进食量,周食谱要向家长公布并兑现。
第二十一条 做好保教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教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恐吓、挖苦、责骂幼儿,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大小便。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家长开放日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做好家长工作,经常与家长沟通情况,促进保育教育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必须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及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县教育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园舍、设备设施和场地等进行自查,及时采取排危措施,对危及幼儿安全的园舍和设施一律停止使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1.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工作;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2. 县教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证、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负责年度复核审验、保育教育指导工作。
3. 县应急事务保障中心:负责接送幼儿车辆的审批工作,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会同县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接送幼儿车辆进行监管。
4. 县发改部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法规进行处罚。
5.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新建项目依法履行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会同县教育部门对老旧园舍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6.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承担校车服务并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校车服务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校车投保机动车乘客人员风险进行审核。
7. 县卫健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依法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 县公安部门:负责消除民办幼儿园及周边治安隐患,对民办幼儿园(3个及以下班型规模的民办幼儿园)消防安全设施、器材配备、监控设备、防控设施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查校车超员、改型、涉牌涉证、酒驾、醉驾、毒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制式校车资质及驾驶员资质进行检查监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9.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包括经营单位食堂的合法资质(是否持证经营)、从业人员体检、原料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台账各项制度的制定及落实。量化分级管理、名厨亮灶工程建设,环境卫生、食品抽查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10. 县应急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县交通、教育、住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11.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查处未经批准随意占地及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
12. 市生态环境局黑山分局: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要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环保手续;选址不得紧邻排放高噪声、恶臭气味、粉尘等企事业单位,要远离高速公路、铁路等;不得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食堂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验收管理,并进行检查、督查。
13.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民办幼儿园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14. 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及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对申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初审、核实;对无照经营和违规办园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教育部门反馈、报备。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擅自制订、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
2.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3. 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 擅自用无正规审批手续车辆及跨学区私自接送幼儿的;
5.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6. 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不使用经辽宁省中小学(学前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学具的;
7. 提供就餐服务,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8. 幼儿伙食不兑现,克扣伙食或混伙的;
9. 未经批准,随意停办或改变土地使用方向的;
10. 园舍、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11.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2. 恶意终止办学或在民办幼儿园成立后抽资出逃的;
1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14.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未经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擅自招收幼儿的,实施半日制或全日制培训的,由县教育部门会同县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注: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修改《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延期执行的决定(黑政规〔2021〕3号)公布已失效。
文件解读链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