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锦州市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31号)精神,县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6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4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31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660元。
3.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9元。
4.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6元提高到542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3元提高到507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39元提高到470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434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保障
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养育金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1.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强抓”重要任务,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县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县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市政府对我县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2. 县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社会救助政策,加大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3. 要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4.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同步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工作,全面落实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
5. 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新标准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孤儿动态管理到位,最低生活保障金、供养金和养育金增减及分类施保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2019年6月30日前,县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后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人数、发放金额及月人均救助额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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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