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决胜年”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我县2019年贫困退出工作,确保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销号、高质量完成,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时间安排
确保10月31日前实现剩余1491人脱贫、剩余3个贫困村销号任务圆满完成。
(一)贫困人口退出认定时间
1.民主评议:10月8日—10月10日;
2.村核实公示:10月11日—10月17日;
3.乡镇(街道)核查确认:10月18日—10月24日;
4.县(市)区审批认定:10月25日—10月27日;
5.脱贫退出:10月28日—10月31日。
(二)贫困村退出认定时间
1.初选核查:10月8日—10月12日;
2.乡镇(街道)村公示:10月13日—10月19日;
3.市验收审批:10月20日—10月31日。
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和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制定工作计划、熟悉工作标准、设定专人负责、明确完成目标。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内容。
2.明确分工责任。各乡镇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是贫困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民主评议、村核实公示、乡镇(街道)核查确认等工作。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贫困人口退出进行审批认定,组织、协调、调度相关行业部门对所辖区内的贫困村退出组织验收并审批认定,对本级承担的贫困退出核查审批工作负总责。
3.严格标准程序。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退出标准和退出认定程序开展工作。退出认定工作所涉及的各级相关行业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确保验收程序规范、数据真实可靠、档案完整齐全、结果公正公开、群众满意认可。
4.强化监督问责。贫困退出工作要按照“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对贫困退出工作的督查检查,防止贫困人口“被脱贫”、贫困村“被销号”,对工作存在中虚假脱贫、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5月27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工作,确保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销号、贫困县摘帽标准统一、程序完整、结果真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 169号)、《辽宁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办法》(辽脱贫发〔2016〕 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扶贫开发工作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相关工作。
第三条 贫困退出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职责分工,成立核查组,对照本细则贫困退出标准,逐项核查、综合评估、据实认定、按时报备。
第四条 贫困退出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确保贫困退出客观真实、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数据真实、档案完整、过程透明。
(三)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省级审核贫困县退出,市级审核贫困村退出,县级审核贫困人口退出,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
第二章 贫困人口退出
第五条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衡量标准。贫困人口退出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关行业部门信息、入户核实调查结果等。
第六条 贫困人口退出按照“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执行。
(一)“一超过”指调查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不变价)的1.1倍(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年度公布)。
(二)“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不愁吃,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主、副食品有保障;不愁穿,有换季、换洗衣服,冬季有保暖被褥。
(三)“三保障”指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得到相应医疗救助。
义务教育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因贫辍学或不能入学(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和因残疾、因病、智障等而不能上学、休学、退学的除外)。
住房安全有保障,现居住房屋达到国家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 69号)中的A、B级标准。
第七条 贫困人口退出按照民主评议、村核实公示、乡核查确认、县审批认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一)民主评议。村“两委”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贫困人口退出衡量标准,评议提出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户名单。
(二)村核实公示。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拟退出贫困户进行核实,填写“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附件2),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下同),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下同)人民政府。
(三)乡核查确认。乡人民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户进行核查,在“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上给出核查意见,确定全乡贫困户退出名单,分别在拟退出贫困户所在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下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四)县审批认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对乡报送的拟退出贫困户按不低于10%(含)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综合相关情况和核查结果,予以审批认定,组织在各村进行公告。
(五)脱贫退出。公告无异议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总结果报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乡、村对有关贫困人口退出资料进行归档留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标注“脱贫”。
第八条 每年贫困人口退出工作开展前,扶贫部门参考当地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标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本县贫困人口退出年人均纯收入测算参照标准,以保证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结果精准。
第九条 县、乡、村贫困人口退出留存资料主要包括:
(一)贫困人口退出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两公示一公告”相关图像、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相关核算数据及“两不愁三保障”必要文字、图像资料等(村留存);
(二)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村上报贫困人口退出资料、贫困人口退出核查资料,乡贫困人口退出相关政策资料等(乡留存);
(三)乡贫困人口退出申报资料,贫困人口退出核查、审批资料,县贫困人口退出相关政策资料等(县留存)。
第三章 贫困村退出
第十条 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8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关行业部门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等。
第十一条 贫困村退出按照“一率四有三通”标准执行。“一率”是指确保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2%(含)以下;“四有”是指有安全饮水、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村卫生室、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三通”是指通生活用电、通广播电视和网络宽带、通沥青(水泥)路。
(一)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含)。指行政村内按贫困人口退出程序认定的未脱贫贫困人口数、市贫困村退出专项核查发现的错退人口数之和占全村户籍人口数的比例。未脱贫贫困人口、行政村户籍人口数据均采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市贫困村退出核查未抽查到的拟退出贫困村错退人口按“零”计算。
(二)有安全饮水。指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或宽限规定,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40升,供水入户(含小区、院子)或人力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含)。
(三)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接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扶贫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比率不低于70%(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主体。
扶贫产业包括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涉农资金,贫困户自主经营、参与经营、入股分红、扶贫资产收益、代种代养等以扶贫为目的各类产业。
(四)有村卫生室。指原则上有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村卫生室人员。
(五)有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指有管理运行良好,建筑面积能够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的村文化服务中心和“硬覆盖”文体广场。
(六)通生活用电。指所有贫困户通生活用电。
(七)通广播电视和网络宽带。指以行政村为单位,通广播电视、通网络宽带。
(八)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或水泥)路面通至行政村某个公共活动或服务场所(如: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卫生室等);自然屯(组)间道路通达,主要路段实现硬化。
第十二条 贫困村退出按照初选核查、乡村公示、验收审批的程序进行,相关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一)初选核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计划退出的贫困村入村核查,分行业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在“贫困村退出验收评估表(附件3)”上给出核查评估意见,确定拟退出贫困村名单。
(二)乡村公示。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对拟退出贫困村在退出村和所在乡公示。全部拟退出贫困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县贫困村退出自查自评报告,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贫困村退出自查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退出贫困村基本情况、退出程序执行情况、实施的扶贫项目及成效、脱贫指标达标情况、后续帮扶巩固工作安排、贫困村退出意见等。
贫困村退出佐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退出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情况(扶贫部门提供);
2.贫困村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及成效验收评估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提供);
3.村集体经济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验收评估报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安全饮水情况验收评估报告(水利部门提供);
5.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情况验收评估报告(住建部门提供);
6.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和贫困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情况验收评估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提供);
7.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验收评估报告(文化部门提供);
8.通电情况验收评估报告(电力部门提供);
9.通路情况验收评估报告(交通部门提供);
10.村内道路建设情况验收报告(财政部门提供);
11.通广播电视和网络宽带情况验收评估报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供);
12.市核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相关佐证材料要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并有明确验收评估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三)市验收审批。根据县报送贫困村退出材料,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对拟退出贫困村分行业核查验收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抽查验收比例不低于拟退出贫困村的50%(含);综合相关信息及核查结果,形成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定意见予以批复,并组织在县媒体公告。市审批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本级承担的贫困退出核查审批工作负总责,签字人对所验收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批人对贫困真假退出负责,确保退出结果经得起检验。
第十四条 接受核查评估的乡、村必须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搞好配合。对在贫困退出中违规操作、干扰核查评估的,一经核实,核查评估不予通过,且当年不再组织核查评估。
第十五条 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虚假脱贫、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