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户籍为我省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二、办理流程
1、政策宣传与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初审;
3、乡(镇)街道复审;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
5、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三、补贴标准
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7320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5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