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属《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需修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省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是否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四、程序:
1、申请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收件;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反馈建设单位补正)3、办结发证
五、期限:4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3. 项目建设依据
4.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5.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6.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7.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程序:1、申请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收件;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反馈建设单位补正)3、办结发证
五、期限:4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容缺受理承诺书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3、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4、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控规图及用地规划条件图(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控规图(出让土地)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共享后,该资料无需提供)
6、有效期内建设基地实测1:500或1:1000纸质及电子定线地形图(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提供);有效期内专业管线定线地形图(市政管线类提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二、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核实规划证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三、条件: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核实规划证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四、程序:1、申请人申请(上传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收件;2、办结
五、期限:2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二、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条经依法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或者区域内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程序:1、申请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收件;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反馈建设单位补正)3、办结发证
五、期限:4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控规图及用地规划条件图(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控规图(出让土地)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共享后,该资料无需提供)
5、有效期内建设基地实测1:500或1:1000纸质及电子定线地形图(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提供);有效期内专业管线定线地形图(市政管线类提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程序:1、申请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收件;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反馈建设单位补正)3、办结发证
五、时限:4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控规图及用地规划条件图(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控规图(出让土地)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共享后,该资料无需提供)
5、有效期内建设基地实测1:500或1:1000纸质及电子定线地形图(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提供);有效期内专业管线定线地形图(市政管线类提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三、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四、程序:1、申请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收件;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反馈建设单位补正)3、办结发证
五、时限:4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等)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设计图纸、定线地形图、经济技术指标等)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5、实测报告(翻建、改建、扩建、违建项目提供,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内部调阅);日照分析报告(对周边居住生活存在日照影响项目);净空批复文件(空管区域项目);违法建设《结案通知书》(违建项目);
6、挡光补偿工作落实完毕的情况说明(存在日照遮挡项目);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政管线);集中供热或联片供暖需提供:供暖办审查意见、挂网协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二、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三、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四、程序:1、申请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收件;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反馈建设单位补正)3、办结发证
五、时限:4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等)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设计图纸、定线地形图、经济技术指标等)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5、实测报告(翻建、改建、扩建、违建项目提供,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内部调阅);日照分析报告(对周边居住生活存在日照影响项目);净空批复文件(空管区域项目);违法建设《结案通知书》(违建项目);
6、挡光补偿工作落实完毕的情况说明(存在日照遮挡项目);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政管线);集中供热或联片供暖需提供:供暖办审查意见、挂网协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四、程序:1、申请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收件;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反馈建设单位补正)3、办结发证
五、时限:4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容缺受理承诺书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3、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等)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设计图纸、定线地形图、经济技术指标等)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6、实测报告(翻建、改建、扩建、违建项目提供,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内部调阅);日照分析报告(对周边居住生活存在日照影响项目);净空批复文件(空管区域项目);违法建设《结案通知书》(违建项目);
7、挡光补偿工作落实完毕的情况说明(存在日照遮挡项目);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政管线);集中供热或联片供暖需提供:供暖办审查意见、挂网协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二、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四、程序:1、申请人申请(上传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收件;2、办结
五、时限:2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