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现常态化管理的建议》(68)号答复

冯素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现常态化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印发《锦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对象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锦民规〔2020〕1 号的通知要求,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随机开展核查、抽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中发现需要重新核定低保对象救助金额的,应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增(减)发手续。复核期内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和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可暂不实行动态管理,给予一定时限的渐退期。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文件要求在系统上提交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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