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升我局防灾减灾救灾、防震减灾和自然灾害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锦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专(兼)职救援力量的综合和骨干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工作责任、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检查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以下生产安全事故:
(1)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一般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县应急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长:武卫东 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刘志阁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高 敏: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马 达: 应急保障中心副主任
刘 冰:应急保障中心副主任
单大顺:应急保障中心副主任
成员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科、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灾害救助科、地震科、党委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灾害救助科。承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
(2)根据县政府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命令;
(5)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救援人力、物力不足时,协调增援。
2.3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局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接报工作;负责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协调相关人员和专家赶赴受灾地区参与应急救援与事故隐患排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及有关信息;负责编制局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协调解决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相关问题;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长:马 达应急保障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李 想 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组员:丁 力 应急指挥中心科员
承担值班值守的人员
2.办公室。负责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保障工作;负责相关文件和指示、批示精神的接转;协调解决局赴现场人员所需用品和物资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后勤等相关保障工作。负责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长:高 敏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吕园园办公室主任
组员:张 勇 办公室副主任
陈 丹:办公室科员
胡 月:办公室科员
贾金凤: 办公室科员
3.综合科。组织起草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的相关文件和报告;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 长:高 敏 应急局副局长
副组长:侯 颖 综合科科长
组员:张 伊 综合科科员
4.矿山监管科:提供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督促、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消除非煤矿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 长:刘志阁 应急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 旭 矿山监管科科长
组 员:赵航矿山监管科科员
鞠仲龙矿山监管科科员
5.危化监管科。提供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督促、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 长:高 敏应急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视野 危化监管科科长
组 员:李进危化监管科科员
6.制造业监管科(执法科)。提供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督促、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承担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依法调查查处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故的调查评估和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组 长:高 敏应急局副局长
副组长:范洪泽制造业监管科(执法科)科长
组 员:宋宇鹏 制造业监管科科员
7.道口办。督促、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排查、消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 长:刘志阁 应急局副局长
副组长:杨 柏道口办主任
组 员:史云海道口办科员
8.灾害救助科: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地震和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有关方面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救灾物资的管理和发放;及时报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 长:单大顺应急保障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张 鹏 灾害救助科负责人
成 员:张天宇 灾害救助科科员
刘新宇 灾害救助科科员
9.党委办公室:负责局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期间的党群工作;加强机关内部人员管控和离退休人员的安全防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其它工作。
组 长:马 达 应急保障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孙 康 党委办公室主任
成 员:吴思燃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朱英辉 党委办公室科员
杨小婷 党委办公室科员
10.地震防治科:统筹震害防御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其它工作。
组 长:刘 冰 应急保障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司 奇 地震防治科科长
成 员:陈久全 地震防治科科员
3信息报告与预警
3.1信息报告
3.1.1应急值守
为应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开设24小时应急值班救援电话:0416-12350/5597111,见附件8.1。
3.1.2预警信息的接收
按照我辽宁省《关于建立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县应急管理局接收下列预警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传送的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通报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沙尘暴、雷电、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预警信息、警报、紧急警报;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大江大河、大型湖泊、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预警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通报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预警信息;
县林草局通报的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信息;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3.2预警行动
(1)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2)根据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作用时间及发展态势。监测减灾科负责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接到预警信息后,进行初步研判,根据预警级别进行预警。
接到市应急局预警信息和有关部门橙色以上预警信息后,由监测减灾科按程序起草预警明电或电话通知,并提出意见和要求。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发送到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各单位。
监测减灾科负责预警信息落实情况的跟踪工作。橙色预警和警报每天跟踪反馈一次,红色预警和紧急警报每12小时跟踪反馈一次,紧急情况随时跟踪。反馈情况汇总后,经监测减灾负责人审核,按程序报应急领导小组。
4应急响应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4.1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县应急管理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针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当可能达到Ⅲ级及以上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时,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事故的类别,同时启动《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事故应急预案。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报上一级机构请求支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4.2响应程序
4.2.1进入Ⅳ级应急准备状态
事故等级达到Ⅳ级,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3)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4)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5)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6)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抢险救援指导意见;
(7)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2.2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和资料;
(3)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4)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方案;
(5)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6)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服务保障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通知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协调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8)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3现场处置措施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县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组织、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排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险情,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应对措施。
4.4信息发布
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发布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必须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负责信息发布的副组长批准。
4.5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应急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收集、整理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过程、应急保障和预案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七日内,将应急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县应急管理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等的通信联络数据库,确保信息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以公安、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要力量;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支援力量;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辅助力量。
6.3应急专家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从市应急救援专家库中选以行业类别分类找专家,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指导意见和技术支撑。
6.4应急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与政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部门的联系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资源信息。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6.5应急经费
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
7.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是市应急管理局《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县应急管理局的部门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签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县应急领导小组联系方式
8.2危险性分析
8.3事故分级标准
(7)破坏性地震。可能引发断电、断水、断气、通信中断、矿井坍塌或透水、房屋倒塌、重大设施和设备严重毁损和桥梁严重破坏、交通中断,火灾、爆炸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