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
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
2.3 办公室职责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2.5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职责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及响应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启动应突预案
5.3 事件处置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奖励与处罚
6.4 检查与审计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文电运转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附则
8.1 预案修订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各类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包括银行机构、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公司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全市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和《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
(3)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
(4)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
(5)因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市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
(6)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谣及网络炒作,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
(7)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地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
(8)发生其它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锦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和本预案的要求,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突发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及时预警,及早处置。对突发性金融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把一切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力争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5)信息共享,加强保密。有关部门和金融风险事发单位对掌握的报表、资料及分析、评估、预测、预警等信息,要及时畅通传递和共享,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6)正面引导,维护稳定。在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主动发声,正面引导舆情,维护社会稳定。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鉴于金融行业垂直管理、分业监管的特殊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协调。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锦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锦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商务局、市法制办、市消防局、武警锦州市支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信访接待组、风险处置组等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县(市)区联防联控工作。
2.2 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市范围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明确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5)发生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具体协商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6)指挥、协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8)应急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2.3 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整理、报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督促、检查、指导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应急措施。
(3)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落实处置工作。
(4)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收集、保管有关档案。
(5)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主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参与处置工作。
(1)市金融办: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报告,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配合省证监局做好辖区内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同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媒体采访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体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3)市公安局:根据职责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分预案,依法维持现场治安秩序。配合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供技术支持。根据事件特点、性质,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维持运行秩序。配合、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加强重点场所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4)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风险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做好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提出资金救助等处置建议,视情况采取现金调拨、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金融稳定再贷款等救助措施,并负责落实监督机制,直至最终偿还。
(5)市维稳办:掌握全市社会稳定情况,对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对影响全市金融稳定的突出问题以及对金融稳定可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指导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金融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6)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人员进行疏导并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依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对到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大厅的上访群体做好接待,案件转送、交办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金融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到位。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口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接访情况,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访人员思想工作。
(7)市财政局: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其他成员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及时划拨;积极申请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防止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稳定因素。
(8)市工商局:负责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即以投资担保类公司名义进行宣传的无照经营行为,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垄断线索核查、查处不正当竞争、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9)市银监分局:负责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分预案;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金融风险情况;发现重大风险情况,及时督促、指导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处置化解,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及时启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10)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制定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督促、指导保险机构落实分预案。根据省保监局授权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金融风险情况。发生保险满期未付等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11)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单位监管的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等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督促、指导相关金融组织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金融风险情况。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措施。
(12)市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
(13)市消防局:依据《消防法》负责对全市金融行业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全市各金融机构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督促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对金融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焦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项工作。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随时准备配合当事单位处置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火灾、煤气、毒气等有害气体泄漏事件。及时组织开展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4)武警锦州市支队:随时做好应突准备工作,对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视情况派出警力协助做好重点金融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金融设备的安全保卫,维护金融场所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15)其他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规定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6)当事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成立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维持好营业场所秩序,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依法、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做好取证工作,保存有关照片和资料。做好金融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的正常经营。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2.5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或参与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安全,维护社会治安,避免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4)根据市政府授权,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根据需要及时将重要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3.1.2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要做好各类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研判区域金融稳定形势和风险隐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上级机关通报重大事件情况。
3.1.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处置合力。要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等制度平台作用,及时通报影响我市辖区内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应会同有关成员部门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决定是否建议领导小组发出预警警报。
3.2.2预警警报发出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最新动态。相关部门和当事单位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3.2.3 经工作证明不可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宣布解除警报,各部门据此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3.2.4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及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4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省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基金、互联网金融等各类投融资)突发事件。
(2)域内金融行业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具有影响全省或可能波及其他省市,需要全市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对我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内金融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市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全市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辽宁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我市协同处置,且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
(1)对本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
对县(市)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辖区范围内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市)区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以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事件级别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监管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并以最快时间形成书面报告。
5.1.2各行业监管部门接到事发单位口头报告后,需立即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和事发单位共同履行后续报告职责,随时报告突发事件最新发展动态。
5.1.3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如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严格执行县(市)区和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和具体责任。对可能引起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即发即报、边核边报,做到不漏事、不压事、不误事。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力争30分钟内补报书面报告,并全程跟踪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有关成员单位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1.4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召开会议,对所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对接报的重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按规定通过市政府应急部门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5.1.5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事件的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5.2 启动应突预案
5.2.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行动方案),落实预案措施,积极进行自救处理。
5.2.2领导小组在分析研判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的基础上,依照事件分级视情发布应急响应并提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5.3 事件处置
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5.3.1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5.3.2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预案各项处置措施,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向,及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
5.3.3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3.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市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对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3.5舆论宣传与引导
金融突发事件因其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以及与民众切身利益的关联性,极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对发生在锦州地区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负责,市委宣传部具体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舆论宣传与引导应急预案,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及时、坦诚表明官方的立场态度、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发布信息时要做到全面客观,引导受众理智客观地看待问题,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个别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同时还要做好对重大舆情适时跟踪,及时公开事件调查、处置情况。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1.1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适时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和风险解除通知,各部门必须在接到领导小组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6.1.2事件处置平息后,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的债权、债务;对提供救助资金的应用及回收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核实债权、债务,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帮助事发单位恢复正常营业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给辖区内金融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6.1.4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配合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2 评估与总结
6.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6.2.2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及时将总结上报市政府。
6.2.3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时修订完善本系统应急预案。
6.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2.5参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对与风险处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6.3 奖励与处罚
6.3.1领导小组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领导小组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市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4.2市人民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对发放的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鉴于金融突发事件具有事发突然、地点不定、发展迅速、危害较大的特点,搞好应急通讯保障尤为重要。为提高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讯指挥能够迅速、高效、有序进行,确保政令畅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各成员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各种通讯联络工具处于24小时开机待命状态,不得随意关机或转借他人。确保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7.1.2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市应急力、通信管理部门的沟通,运用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各金融机构要做好必要的应急通信保障所需的各类通信物资储备和补充工作,做到存放合理、使用方便,以满足各种应急情况下的需求。
7.1.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省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保持通信畅通,及时互通信息。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通讯保障体系。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文电运转保障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同时,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7.3 技术保障
7.3.1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期间要保证计算机系统设备、网络共享所需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事发单位要保留完整的相关数据库,重要信息留有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2事发单位的重要岗位要安排专门技术人员值班值宿,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工作运行。
7.4 安全保障
事发所在地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应急施救人员的安全。事发单位负责指派人员赶赴现场警戒和巡逻,维护秩序,协助做好对客户的宣传疏导工作,防止风险扩大蔓延。同时要指定专门人员重点做好现金、重要凭证、印章、档案文件、电视监控操作系统、录像资料等重要设备和物品的管理。
7.5 人力资源保障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后续处置队伍。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或派员参加有关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培训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行动方案)进行演练,不断修改和完善既有的预案(行动方案)。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和监管水平。
8.附则
8.1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本县(市)区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等各项工作。
8.2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