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电话投诉的,应告知其提供具有投诉人签名的书面投诉材料和身份证明;接待当面口述举报、投诉时,应要求举报、投诉人提供书面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投诉人无法提供书面举报、投诉材料的,应详细询问举报、投诉内容并进行笔录,由举报、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投诉材料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时间,被投诉人的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和投诉请求事项(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受理举报、投诉,应于当日进行登记、审核。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填写《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报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批:

1、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

2、有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内容;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4、属于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经审核,举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举报、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

2、举报、投诉的内容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3、举报、投诉的单位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4、举报、投诉没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的,要求其补充明确;举报、投诉人不能补充明确的,留存备查;

5、投诉人缺乏必要的身份证或基本证据的,要求其补充提供。

五、举报人实名举报、留有确切地址或电话的,应举报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告知处理结果。应投诉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

举报电话:554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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